一、行政執(zhí)法主體
臨渭區(qū)水務局
二、執(zhí)法依據(jù)
臨渭區(qū)水務局執(zhí)法依據(jù)
執(zhí)法主體 | 法律依據(jù) | 備注 |
區(qū)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法定行政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
《陜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 | ||
《陜西省節(jié)約用水辦法》 | ||
《陜西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 | ||
《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 | ||
《陜西省地下水條例》 | ||
《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 ||
《陜西省水土保持條例》 | ||
《陜西省占用損毀河道工程及防洪影響補償辦法》 |
三、主要職責權限
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負責轄區(qū)內沋河、赤水河、零河、南山支流各條河道的水事案件的執(zhí)法工作;依法對轄區(qū)水事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水法規(guī)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其它行政措施;負責轄區(qū)水行政處罰普通程序的案件辦理流程及規(guī)范性執(zhí)法文書的審核,組織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治審核。
四、執(zhí)法程序及流程圖
執(zhí)法程序
(一)檢查
1.執(zhí)法人員進行執(zhí)法檢查,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且其中至少1人是行政執(zhí)法人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必須是2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從其規(guī)定。
2.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示明身份,告知檢查項目;不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或者工作證件的,被調查人有權拒絕調查。
3.檢查時,應當文明,行為規(guī)范,不得隨意干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正常的生產、生活和工作程序。
4.執(zhí)法人員應當制作調查的書面記錄,經被調查人核實后由調查人員和被調查人簽名。被調查人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書面記錄上注明情況并簽字。
(二)立案
對涉嫌違反水利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自發(fā)現(xiàn)線索或者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水利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立案的,經水利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三)調查取證
1.對立案處理的案件,執(zhí)法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jù)。
2.調查取證,應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筆錄應交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核閱,無誤后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和蓋章的,由兩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簽名。
3.執(zhí)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場所進行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檢查筆錄》;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見證。
(四)案件的審理和處罰決定
1.調查終結后,執(zhí)法人員應當全面審理案件的事實、證據(jù)和有關依據(jù),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2.執(zhí)法人員在調查結束后,認為案件事實基本清楚,主要證據(jù)充分,應當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3.處罰機關負責人對《案件處理意見書》審核后,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由處罰機關制作《行政處罰(聽證)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擬給予處罰的內容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
4.對當事人提出的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jù)的陳述和申辯,查明屬實的,應當采納。
5.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案件,要及時組織聽證。
6.水行政處罰機關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留置送達,留置送達必須請第三方作為見證,或郵寄送達當事人。
(五)執(zhí)行
1.在執(zhí)法過程中,對于情節(jié)輕微的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
2.對生效的水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水行政處罰機關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六)結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處罰機關可以結案:
(1)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的;
(2)水行政處罰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3)不予行政處罰等無須執(zhí)行的;
(4)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5)水行政處罰機關認為可以結案的其他情形。
水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結案報告,經水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結案。
臨渭區(qū)水務局行政執(zhí)法流程圖
五、行政執(zhí)法人員
臨渭區(qū)水務局行政持證人員 | ||||
序號 | 姓名 | 性別 | 執(zhí)法證編號 | 備注 |
1 | 崔伯鵬 | 男 | 27050118043 | |
2 | 程雷飛 | 男 | 27050118044 | |
3 | 張國興 | 男 | 27050118045 | |
4 | 楊寶建 | 男 | 27050118025 | |
5 | 楊金偉 | 男 | 27050118027 | |
6 | 王小康 | 男 | 27050118019 | |
7 | 袁亞娟 | 女 | 27050118029 | |
8 | 柯 軍 | 男 | 27050118024 | |
9 | 田首都 | 男 | 27050118021 | |
10 | 李雷剛 | 男 | 27050118007 | |
11 | 楊 峰 | 男 | 27050118013 | |
12 | 趙 飛 | 男 | 27050118008 | |
13 | 楊 凱 | 男 | 27050118028 | |
14 | 王小波 | 男 | 27050118023 | |
15 | 邱 倩 | 女 | 27050118020 | |
16 | 張芳甫 | 女 | 27050118030 | |
17 | 楊海濤 | 男 | 27050118026 | |
18 | 楊 帆 | 男 | 27050118012 | |
19 | 田 妍 | 女 | 27050118022 | |
20 | 張強 | 男 | 27050118031 | |
21 | 郭建軍 | 男 | 27050118034 | |
22 | 李自意 | 男 | 27050118035 | |
23 | 段亞娟 | 女 | 27050118037 | |
24 | 王 艷 | 女 | 27050118038 | |
25 | 魏旭東 | 男 | 27050118039 | |
26 | 孫勝利 | 男 | 27050118040 | |
27 | 郭春燕 | 女 | 27050118041 | |
28 | 王丹 | 女 | 27050118016 | |
29 | 田蕊 | 女 | 27050118015 | |
30 | 藺旭 | 男 | 27050118003 | |
31 | 王娟 | 女 | 27050118014 | |
32 | 任曉紅 | 女 | 27050118017 | |
33 | 周娜 | 女 | 27050118002 | |
34 | 李曉斌 | 男 | 27050118011 | |
35 | 孟樂 | 男 | 27050118018 | |
36 | 吳蔚 | 女 | 27050118005 | |
37 | 田欣欣 | 男 | 27050118001 | |
38 | 李海燕 | 女 | 27050118004 | |
39 | 王寶慶 | 男 | 27050118010 | |
40 | 李剛 | 男 | 27050118042 | |
41 | 張鵬 | 男 | 27050118009 | |
42 | 孫少存 | 女 | 27050118046 | |
43 | 田甜 | 女 | 27050118047 | |
44 | 王渭敏 | 女 | 27050118048 | |
45 | 馬寧 | 男 | 27050118033 | |
46 | 張旭 | 男 | 27050118036 | |
47 | 范一 | 男 | 27050118032 |
六、監(jiān)督方式
(一)臨渭區(qū)水務局執(zhí)法監(jiān)督電話:0913-3031982
(二)接受上級部門、人民群眾、新聞媒體和執(zhí)法對象的監(jiān)督。
七、救濟渠道
(一)行政復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guī)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行政訴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